并购重组工具多,如何运用是关键
很多财务人员总认为,并购重组这玩意儿,纯属“高富帅”,对一般的财务人员来说,也许一辈子的职业生涯中也碰不到一回。事实果真如此么?来看三个小案例:
有一个国有企业,每年账面上盈利很大且缴很多的所得税。国有企业有一家全资子公司,属于重资产行业,前期投入大,大量的利息支出致使子公司年年巨亏。一边是母公司年年缴纳巨额所得税,一边是子公司年年产生巨额亏损,如何破解这种困境?这家国有企业有的是融资渠道,借来钱后,向子公司进行增资,子公司拿了钱还掉自身贷款,再也没有沉重的利息支出,盈亏基本持平。母公司对外增资的利息支出也属于所得税扣除范围,少缴了不少所得税。
A公司前几年投资了一家B公司,B公司效益不好,亏损很大,决定注销。A公司以前投了1000万,完全打了水漂,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,很容易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。但A公司以前还借给B公司的300万元,想作债权损失在税前扣,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时,税务机关持否定观点。如果在注销之前,对A公司的债权,做一次债转股,按股权投资损失是不是容易扣除的多?
很多地方的新小区在招标物业公司时,一般有资质等级要求,为此很多物业集团都以设分公司形式,以分公司为主体开展业务。异地的分公司,增值税按独立的纳税人并享受相关政策。但企业所得税上,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,且这几年很多税务机关加强了总分模式的管理,一般不允许分公司单独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故有必要利用重组的工具,把原已形成的总分模式,改为母子模式,这样分布在各地的物业公司,如符合条件,既能享受增值税优惠,又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。
以上只是三个简单的案例。运用重组工具,使股东层面合理降低持有成本及退出成本、使实体经营层面通过业务链重构达到最低税负,这些远比上面案例来得复杂。并购重组的工具有很多:增资、收购、合并、分立、债务重组等等,如何把这些工具,主动运用到企业税收管理中去,合法合规的降低税负,这是财税人员价值所在。